本报评论员
年终岁尾,一批档案工作重要规章连续出台。继10月国家档案局发布《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之后,11月21日,国家档案局发布了第9号令,公布了《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接连发布的这3个文件与国家档案局2006年发布的8号令相衔接,构成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档案资源体系法规架构的基本轮廓,这是档案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创新之举,标志着我国档案资源建设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实施“三大战略”,全面加强“三个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档案资源结构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档案馆功能也实现了从“三位一体”“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的新跨越。针对新时期档案馆工作发展需求,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了修订《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意见,要求在充分考虑本级党政机关的二级甚至三级单位永久档案的归宿问题,充分考虑民生档案的接收问题,充分考虑改制和破产企业重要档案的接收等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扩大档案馆的接收范围。按照这一部署,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各级档案部门集思广益,经过国家档案局领导的深思熟虑,这一重要行政规章得以修订颁布施行,从宏观上解决了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科学布局、合理归属、有法可依等根本性问题。《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是一个符合实际、兼顾各方、内涵丰富、创新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文件。各级档案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时隔25年后重新修订的这个文件,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牢牢把握时代发展脉搏,有许多重要的创新点和深刻的内涵。如《规定》第一次把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涉及民生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第一次正式明确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档案的流向问题;第一次对电子档案收集提出明确要求,第一次提出每个档案馆的收集范围细则要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等等。 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级档案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深入研究各立档单位发展规律和特点,充分考虑本地区工作实际,合理编制接收名册,切实把对国家和社会、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纳入档案馆收集范围。 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要精心制定符合本馆实际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总体来看,《规定》具有宏观性和指导性,作为部门规章又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它是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根本和依据,也是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的前提和保障,而各级各类档案馆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又是《规定》施行的具体体现,必须下大力气做好。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类档案馆的监督指导,帮助他们制定符合实际的收集档案细则和工作方案。 学习宣传贯彻9号令,要正确处理与8号令和《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有序衔接。8号令是各级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的根本依据。而机关档案资源建设又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基础,是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是专业档案工作的基本指南,列入该目录的专业档案是发展国计民生所必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档案种类,是国家档案资源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