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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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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旗档案局

录入时间:2007-9-26 17: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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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为健全企业档案工作,提高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是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法规、标准及企业档案工作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制定出企业档案工作等级标准,并按规定的办法、程序进行考评、认定等级的一种档案工作管理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企业。
   
第三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坚持全面开展,自愿申报,公证考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分为省(部)级国家二级国家一级三个等级。()是国家对企业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国家一级为最高等级。申报评审等级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
   
第五条 企业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采用十分评审方法,按积分多少认定等级。满分为100分,每个大项内都有必须达到的标准。
   
等级积分标准为:
   
国家一级          95分以上(95)
   
国家二级          85分以上(85)
   
()          70分以上(70)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一)是考评的依据和内容,亦是计分的标准。分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基础业务、开发利用四大项及若干个子项。
   
第七条 评审工作程序分为申报、考评、审批。(见附件二)
   
第八条 证书的种类与作用。
    1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分为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两种。证书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印制。
    2
、等级证书是企业档案工作已达到相应水平的标志。具有信誉凭证作用,是企业及其档案工作评先的依据之一。
   
荣誉证书是对在档案管理获得国家级的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领导和档案人员的奖励证书,可作为评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依据之一。获国家二级的企业推荐享受荣誉证书的人数占该企业档案人员的30%;获国家一级的企业推荐享受荣誉证书的人数占该企业档案人员的40%。推荐表见附件三。
   
第九条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在国家档案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分级分别负责组织进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国家企业集团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2
、按企业隶属关系,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的考评工作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的考评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
、考评工作可以委托代评。被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函后组织考评工作,并向委托单位报告考评结果。
    4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国家二级和省()级的审批工作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副省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省()级后,审批单位向国家档案局报送省()级的企业名单备案;批准国家二级后,审批单位向国家档案局报企业等级申报登记表备案。凡委托代评的,要同时向委托单位备案。国家档案局负责国家一级的审批工作。
    5
、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统一发证。
    6
、审批机关负责评审材料的归档工作和达到等级企业名单的公告工作。
    7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不搞终身制,一般三-五年复查一次,由审批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限期改正,到期仍无改善的,或降级或收回证书。
   
没有获得最高等级的企业,经过一年的完善和提高后,可继续申请晋级。
   
第十条 国家级评审员的聘任。
   
为了严肃、准确地掌握标准,保证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考评质量,设立国家级评审员。
    1
、国家级评审员条件:
    (1)
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及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熟悉企业档案工作。
    (3)
能够熟练掌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道。
   
符合以上条件者可推荐为国家级评审员。
    2
、聘任方法。
   
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国家级评审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副省级市档案局和国务院专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聘任,任期五年,到期可续聘。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被聘人员视为自动解聘。(国家级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四)
    3
、国家级评审员的职责。
    (1)
对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咨询;
    (2)
参加目标管理考评和复查工作;
    (3)
及时向审批机关反映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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